拋棄繼承遺產稅誰繳?擬制遺產與生前贈與完整整理
拋棄繼承不代表與被繼承人有關的所有稅務問題都會消失。父母死亡前2年內將房屋、土地、股票或其他財產贈與特定親屬,即使財產已完成移轉,仍可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列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但必須分清楚三件事:
財產現在由誰所有。
哪些財產要計入遺產稅。
誰是法律上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例如父親生前將房屋贈與哥哥,哥哥在父親死亡後辦理拋棄繼承,房屋原則上仍屬哥哥所有;若贈與發生在父親死亡前2年內,房屋仍可能併入遺產總額。此時未拋棄繼承的其他兄弟姊妹,可能收到遺產稅申報或繳納通知。
本文資料更新日期為2026年7月30日。2026年相關修法尚未完成正式立法,實際案件應依死亡日期、贈與日期、受贈人身分、稅單內容及主管機關認定辦理。
快速摘要
**拋棄繼承:**放棄繼承權,不會撤銷過去贈與
**擬制遺產:**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可能併入遺產
**現行納稅義務人:**依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等身分認定
**已繳稅款:**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能依法扣抵
**申報期限:**遺產稅原則於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
拋棄繼承後,還需要處理遺產稅嗎?
可能需要。拋棄繼承人原則上不再以繼承人身分取得遺產,但遺產稅申報仍須由其他法定納稅義務人辦理。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下列順序認定:
有遺囑執行人時,由遺囑執行人擔任。
沒有遺囑執行人時,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擔任。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時,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擔任。
因此,某一名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後,其他未拋棄的繼承人仍可能須負責遺產稅申報與繳納程序。
拋棄繼承不代表什麼?
拋棄繼承不代表:
生前受贈的房屋自動返還。
死亡前2年的贈與不再計入遺產。
其他家人不必申報遺產稅。
受贈人一定不用面對任何稅務或民事責任。
國稅局會自動排除所有與拋棄人有關的財產。
真正的法律效果,是拋棄人自繼承開始時起,視為未成為繼承人,不承受死亡時留下的遺產權利與義務。
什麼是擬制遺產?
擬制遺產是財產在民法上已經贈與他人,但稅法仍將其視為死亡時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對象的財產,原則上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被繼承人的配偶。
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例如:
父親死亡前1年把房屋贈與兒子。
母親死亡前半年把股票贈與女兒。
祖父死亡前2年內把土地贈與孫子。
被繼承人死亡前將現金贈與兄弟姊妹。
上述財產即使已完成移轉,仍可能計入遺產總額。
為什麼要有擬制遺產制度?
制度主要是防止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短期移轉財產,藉此降低遺產總額及適用稅率。
憲法法庭說明,擬制遺產規定具有填補課稅漏洞、避免以死亡前短期贈與規避遺產稅,以及維護租稅公平的目的。
擬制遺產會讓房屋自動回到遺產中嗎?
不會。擬制遺產只是稅法計算,不會自動改變所有權登記。
| 問題 | 結果 |
|---|---|
| 房屋所有權 | 原則上仍屬已完成登記的受贈人 |
| 遺產稅計算 | 財產價值可能併入遺產總額 |
| 遺產分割 | 房屋不會自動交由全體繼承人分配 |
| 其他繼承人 | 不會因此取得房屋持分 |
| 受贈人拋棄繼承 | 不會自動撤銷先前贈與 |
因此,稅法上「視為遺產」與民法上「真正遺產」並不完全相同。
若哥哥已取得父親贈與的房屋,房屋即使列入擬制遺產,原則上也不會因父親死亡而重新登記到全體繼承人名下。
拋棄繼承可以把生前贈與一起拋棄嗎?
不可以。拋棄繼承只處理死亡後的繼承權,不會撤銷死亡前完成的贈與。
依法,繼承人原則上應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完成後:
不再分配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遺產。
原則上不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
先前取得的受贈財產不會自動返還。
受贈財產仍可能符合擬制遺產課稅條件。
親屬關係不會因拋棄繼承而消失。
所以:
拋棄的是繼承權,不是受贈房屋的所有權。
哥哥拿到房屋又拋棄繼承,妹妹為什麼可能收到稅單?
因為現行納稅義務人規定,與擬制遺產實際受益人並不一定是同一人。
可能發生以下流程:
父親生前將房屋贈與哥哥。
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
父親在2年內死亡。
哥哥辦理拋棄繼承。
房屋價值依第15條併入遺產總額。
妹妹等其他未拋棄的繼承人成為現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依全部遺產總額計算稅額。
這會造成「哥哥取得財產利益,妹妹承擔部分稅負」的問題。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即指出,在受贈人為配偶的案件中,如果由其他繼承人為配偶受贈財產所增加的遺產稅負責,可能違反平等權與量能課稅原則。
但該判決直接處理的受贈人是「配偶」,並未明確將相同處理全面擴張至所有受贈子女。
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了什麼?
判決認為,受贈配偶取得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卻由其他繼承人負擔增加的遺產稅,欠缺合理規範。
憲法法庭於2024年10月28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重點包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就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如何分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定。
其他繼承人可能要用其實際繼承的遺產,為配偶受贈財產增加的稅負負責。
此種結果可能違反平等權及侵害財產權。
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
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辦理。
子女受贈案件可以直接套用嗎?
不宜直接斷言可以。
若受贈人是哥哥、姐姐或其他子女,目前較穩妥的說法是:
判決理由可作為行政救濟的重要參考。
但判決主文明確處理受贈配偶案件。
子女案件的實際適用仍可能須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判斷。
不能保證國稅局一定改向受贈子女課稅。
2026年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方向是什麼?
財政部草案規劃由死亡前2年受贈的特定親屬,按受贈財產比例負擔相應遺產稅。
財政部於2026年1月22日預告修正草案,主要方向包括:
修改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制度。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原則上以實際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死亡前2年受贈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特定親屬,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負擔相應稅額。
受贈人原則上以受贈財產為責任上限。
遺囑執行人改為代辦申報及繳納,而非納稅義務人。
這項修法若完成,可使財產利益與稅負責任較為一致。
但截至2026年7月30日,草案仍不能直接當成現行法律。因此,不能只依草案內容要求受贈哥哥負擔全部遺產稅。
遺產稅要在多久內申報?
遺產稅原則上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若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辦理,可在原期限內申請延長,通常以3個月為限。
常見申報文件
遺產稅申報書
死亡證明或除戶資料
繼承系統表
各繼承人戶籍資料
法院拋棄繼承證明
遺囑及遺囑執行人資料
被繼承人的財產證明
債務及扣除額證明
生前贈與契約
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繳款證明
有拋棄繼承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證明文件。
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如何計入遺產價值?
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時價計算,但土地等特定情況另有規定。
財政部說明:
土地通常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房屋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上市櫃股票按死亡日收盤價計算。
未上市公司股份可能按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即使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將財產出售,符合第15條條件時,仍可能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例子
父親死亡前1年將房屋贈與兒子,兒子在父親死亡前已將房屋出售。
即使原房屋已不在兒子名下,該贈與財產仍可能依規定計入父親遺產總額。
生前贈與已經繳過贈與稅,還要再繳遺產稅嗎?
可能仍須併入遺產計算,但已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在法定範圍內扣抵。
符合擬制遺產規定時,可扣抵的項目包括:
已繳贈與稅。
已繳土地增值稅。
依法計算的利息。
但扣抵總額不得超過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後所增加的遺產稅。
不代表所有稅款都會全額退還
例如:
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合計100萬元。
該財產併入遺產後只增加遺產稅60萬元。
最高原則上只能扣抵60萬元,不會因先前繳了100萬元,就直接退還全部差額。
申報時應保存:
贈與稅繳清證明。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贈與契約。
房屋與土地移轉資料。
國稅局核定通知。
利息計算資料。
遺產稅怎麼計算?
遺產稅以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與法定扣除額後,再依累進稅率計算。
基本概念:
遺產總額=死亡時實際遺產+符合規定的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應納遺產稅=課稅遺產淨額×適用稅率-累進差額-可扣抵稅額
財政部目前提供的試算資料顯示,2025年1月1日以後案件的遺產稅率為: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
| 5,621萬元以下 | 10% |
| 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 | 15% |
| 超過1億1,242萬元 | 20% |
實際免稅額、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其他金額,應依死亡年度規定計算。
拋棄繼承能避免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原則上可以避免以繼承人身分承受遺產權利與債務,但不會消除自己原本的責任或生前法律關係。
例如以下責任不會因拋棄繼承而消失:
自己本來就是債務保證人。
曾與被繼承人共同借款。
自己積欠被繼承人的款項。
生前受贈涉及返還、歸扣或其他法律爭議。
自己與家人簽有稅費分擔契約。
受贈財產未來依修法或判決被認定有稅負責任。
拋棄繼承不是所有家族財產爭議的全面免責工具。
擬制遺產與民法第1148條之1有什麼不同?
擬制遺產處理遺產稅;民法第1148條之1主要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
| 制度 | 主要目的 | 法律效果 |
|---|---|---|
| 遺贈稅法擬制遺產 | 計算遺產稅 | 贈與財產計入遺產總額 |
| 民法第1148條之1 | 保護遺產債權人 | 特定生前贈與可能視為所得遺產 |
| 特種贈與歸扣 | 平衡繼承人的應繼分 | 贈與價值從應繼分扣除 |
| 特留分 | 保障最低繼承權益 | 對侵害部分主張扣減 |
四種制度的目的與適用條件不同,不能因都涉及生前移轉,就認為法律效果相同。
擬制遺產不等於兄弟姊妹可以把房屋拿回來
房屋列入擬制遺產,只是遺產稅計算。
若其他繼承人希望主張受贈房屋應列入遺產分配,仍須另外檢查:
是否屬特種贈與歸扣。
是否為死因贈與。
是否涉及虛假買賣。
是否侵害債權人。
是否有遺囑或財產分配協議。
是否存在其他民事請求權。
受贈哥哥拋棄繼承後,妹妹可以要求他分擔稅款嗎?
不能只因哥哥拿到房屋,就直接認定他依現行法一定須支付;須看契約、承諾及個案請求權。
可能影響家人內部分擔的因素包括:
贈與契約是否約定稅費由受贈人負擔。
家族財產分配協議是否記載責任。
哥哥是否曾書面承諾繳納相關稅費。
贈與是否附有照顧或扶養負擔。
國稅局是否能拆分擬制遺產增加的稅額。
是否存在不當得利或其他民事請求權。
2026修法是否已於案件適用時生效。
行政救濟是否援用憲法判決意旨。
目前較安全的結論是:
受贈人負擔受贈財產增加的遺產稅,是2026修法明確方向,但在正式生效前,不能直接當成所有案件的現行法律。
收到擬制遺產稅單後,應如何處理?
先不要只在家族內爭論誰該付錢,應先確認稅單計算及行政救濟期限。
第一步:確認贈與時間
查明:
贈與契約日期。
房屋土地移轉登記日期。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贈與是否在死亡前2年內。
第二步:確認受贈人身分
確認受贈人是:
配偶
子女
孫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上述親屬的配偶
不同身分可能影響憲法判決及未來修法適用。
第三步:確認誰完成拋棄繼承
準備:
法院准予備查文件。
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
是否有後順位繼承人。
第四步:要求國稅局提供計算明細
應拆分:
實際遺產價值。
擬制遺產價值。
免稅額與扣除額。
擬制遺產增加的稅額。
已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扣抵。
每位納稅義務人的責任範圍。
第五步:確認救濟期限
對核定不服時,應依稅單記載期限申請復查,再依序進行訴願或行政訴訟。
不要只等待家人協商,導致行政救濟期限經過。
生前贈與房屋真的比較省稅嗎?
不一定。生前贈與可能同時涉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子女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資料指出:
贈與土地可能產生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贈與房屋可能產生贈與稅及契稅。
繼承取得的土地及房屋原則上不課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生前贈與常見成本
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印花稅
地政規費
地政士費用
未來房地合一所得稅
父母失去房屋控制權的風險
繼承常見成本
遺產稅
繼承登記規費
地政士費用
共有與遺產分割風險
手足爭議
遺囑及特留分問題
真正的比較不能只看贈與稅或遺產稅單一稅目。
父母生前贈與房屋前應注意什麼?
傳承規劃應同時處理所有權、稅款、居住權、扶養責任與其他子女補償。
建議贈與前確認
父母是否仍需居住或使用房屋。
房屋移轉後是否保留生活保障。
子女是否可能出售或抵押房屋。
子女是否有債務或婚姻風險。
贈與後2年內的擬制遺產風險。
贈與稅、土增稅與契稅由誰負擔。
其他子女是否有公平補償。
是否需要附負擔贈與。
是否應改採信託或遺囑。
是否留有足夠現金支付未來稅款。
以【高雄房仲林家勝】的個人觀察來看,不少父母只處理房屋過戶,卻沒有同步約定稅費、晚年居住與照顧責任。房屋完成移轉後,家人若再因遺產稅通知爭論誰受益、誰付稅,通常會比過戶前規劃更難處理。
常見問題FAQ
拋棄繼承後,還要申報遺產稅嗎?
拋棄人通常不再以繼承人身分申報,但其他納稅義務人仍須依法申報遺產稅。
遺囑執行人可能負責
其他繼承人須辦理
無人繼承時由遺產管理人辦理
拋棄證明須附在申報文件中
死亡前超過2年贈與,還算擬制遺產嗎?
原則上不適用遺贈稅法第15條死亡前2年擬制遺產規定。
但仍可能涉及:
民法債權人保護。
特種贈與歸扣。
特留分或遺囑爭議。
贈與稅或其他稅務問題。
受贈人拋棄繼承後,房屋需要還回來嗎?
原則上不需要。拋棄繼承不會自動撤銷死亡前完成的合法贈與。
除非贈與契約無效、遭依法撤銷,或有其他民事法律原因,房屋仍屬受贈人。
已繳贈與稅還能扣抵遺產稅嗎?
可以在法定範圍內扣抵,但不得超過該筆贈與財產併入後所增加的遺產稅。
同時可檢查已繳土地增值稅及依法計算的利息。
妹妹收到遺產稅單,就一定要自己出錢嗎?
不一定,應先確認遺產財產、稅單義務人、扣抵稅額及行政救濟空間。
實際稅款可能由:
遺產本身支付。
納稅義務人共同處理。
家人依協議分擔。
行政救濟後重新核定。
2026修法已經規定哥哥一定要繳嗎?
尚不能這樣說。財政部草案方向是由受贈特定親屬按比例負擔,但在完成立法公布前仍非現行法律。
結論:拋棄繼承、生前贈與與遺產稅必須分開判斷
這類案件至少要拆成以下問題:
生前贈與是否已完成。
財產是否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
受贈人是否屬第15條特定親屬。
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
現行法下誰是納稅義務人。
擬制遺產增加多少稅額。
已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能否扣抵。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是否能援用。
2026修法是否已正式生效。
家人內部是否有稅費分擔約定。
拋棄繼承不會撤銷生前贈與;生前贈與也不代表一定能避開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使所有權早已移轉,仍可能併入遺產總額。
涉及房屋、土地或高額稅款時,應在遺產稅申報期限內,由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及國稅局共同確認,避免只憑家人間的理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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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參考與查詢日期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遺產及贈與稅法|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納稅義務人、擬制遺產及扣抵規定。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簡介及申報期限|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6個月申報期限與納稅義務人說明。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日期:2024年10月28日|用於受贈配偶擬制遺產與其他繼承人稅負問題。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發布日期:2026年1月22日|用於2026修法方向。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課稅問答|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擬制遺產適用對象與財產評價。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繳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扣抵|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扣抵稅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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