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遺產稅誰繳?哥哥先拿房、妹妹收到稅單的5大法律真相

父母死亡前2年內將房屋贈與子女,受贈子女之後即使拋棄繼…、哥哥先拿房又拋棄繼承,妹妹一定要繳遺產稅嗎、房屋已經過戶,為什麼還會列入遺產課稅、擬制遺產不代表房屋要拿回來重分。

父母死亡前2年內將房屋贈與子女,受贈子女之後即使拋棄繼承,房屋仍可能被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房屋由誰取得、誰是法定納稅義務人,以及家人內部最後由誰負擔稅款,是三個不同問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沒有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受贈哥哥已合法拋棄繼承,他原則上不再以繼承人身分負擔遺產責任;但死亡前2年內受贈的房屋,仍可能依第15條列入「擬制遺產」。這確實可能造成哥哥取得房屋、妹妹卻收到遺產稅通知的情況。現行第6條仍將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列為法定納稅義務人。
本文資料更新日期為2026年7月30日。相關修法仍在立法院審查中,個案應以死亡時間、贈與日期、親屬身分及稅單內容判斷。
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受贈財產可能列入遺產
拋棄繼承:不會撤銷先前完成的贈與
現行納稅義務人:依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等身分認定
憲法判決:目前明確處理受贈配偶案件
2026修法:截至7月30日仍未完成三讀施行
哥哥先拿房又拋棄繼承,妹妹一定要繳遺產稅嗎?
不一定全由妹妹負擔,但現行制度確實可能由未拋棄繼承的人先成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先看有無遺囑執行人
再看誰未拋棄繼承
房屋可能屬擬制遺產
哥哥不一定是現行納稅義務人
家人內部分擔須另行判斷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順序為:
有遺囑執行人時,由遺囑執行人負責。
沒有遺囑執行人時,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負責。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時,由遺產管理人負責。
假設父親死亡前將房屋贈與哥哥,哥哥之後依法拋棄繼承,妹妹沒有拋棄,現行法下可能出現:
哥哥保留先前受贈房屋。
哥哥不再是父親遺產的繼承人。
房屋因死亡前2年贈與而被併入遺產總額。
妹妹因仍是繼承人而收到申報或繳稅通知。
但收到通知不代表最終一定須由妹妹個人財產全額負擔,也不代表哥哥完全沒有任何民事責任。仍須進一步確認:
遺產本身有多少財產可繳稅。
擬制遺產增加多少稅額。
是否有已繳贈與稅可扣抵。
是否適用憲法判決意旨。
家族間是否有稅費分擔約定。
修法是否已在案件核定前生效。
房屋已經過戶,為什麼還會列入遺產課稅?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稅法可能視為遺產並併入遺產總額。
配偶
各順序繼承人
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房屋不會自動回復原登記
只影響遺產稅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對象的財產,於死亡時應視為遺產並併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的配偶。
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前述繼承人的配偶。
所謂各順序繼承人,包括:
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這項制度通常稱為【擬制遺產】。
擬制遺產不代表房屋要拿回來重分
必須區分:
| 問題 | 法律結果 |
|---|---|
| 房屋所有權 | 已合法贈與者,原則上仍屬受贈人 |
| 遺產稅計算 | 可能把房屋價值併入遺產總額 |
| 民法遺產分割 | 房屋不會因此自動成為可分割遺產 |
| 其他繼承人權利 | 不當然取得該房屋持分 |
因此,「列入遺產稅」只是稅法上的計算方式,不代表哥哥的房屋會自動變成兄弟姊妹共有。
拋棄繼承可以把先前受贈房屋與相關稅負一起拋掉嗎?
不可以,拋棄繼承不會撤銷死亡前已經完成的贈與。
拋棄的是繼承權
不是撤銷贈與
房屋原則上仍歸哥哥
擬制遺產規定仍可能適用
須在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依【民法第1174條】及司法院說明,繼承人應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哥哥合法拋棄繼承後:
不再分配父親死亡時留下的遺產。
原則上不以繼承人身分承受遺產債務。
先前受贈房屋不會自動返還。
房屋若符合死亡前2年贈與條件,仍可能列入擬制遺產。
哥哥與父親的親屬身分不會消失。
簡單說:
拋棄繼承是放棄死亡後發生的繼承權,不是撤銷死亡前已完成的贈與。
113年憲判字第11號可以直接適用受贈哥哥嗎?
不能直接保證適用,該判決主文明確處理的是死亡前2年受贈的配偶。
判決對象是受贈配偶
不是所有受贈子女
其他繼承人不應代配偶負擔
立法機關須在2年內修法
子女案件仍有法律不確定性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於2024年10月28日作成。判決指出,死亡前2年受贈人是被繼承人配偶時,如果由其他繼承人以所繼承遺產負擔配偶受贈財產所增加的遺產稅,可能違反平等權,並可能侵害財產權。憲法法庭要求立法機關在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完成檢討修正。
該案事實之一,是被繼承人將股票贈與配偶後死亡,配偶與其他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結果由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成為唯一繼承人,卻須負擔包含配偶受贈股票所增加的巨額遺產稅。
判決目前不能直接推論的事項
不能直接斷言:
受贈子女拋棄繼承後,一律由受贈子女繳稅。
其他繼承人一律不必負擔。
國稅局一定不得向妹妹課稅。
哥哥一定是法定納稅義務人。
原因是判決主文聚焦在「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間的不公平,尚未明文將同一處理方式普遍擴及所有受贈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但在子女案件中,納稅義務人仍可評估是否引用判決的平等權與財產權理由,循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能否成功,仍須看個案與法院判斷。
2026年遺產稅修法已經生效了嗎?
尚未生效;截至2026年7月30日,相關修正案仍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
2026年1月財政部預告
草案擴及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
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額
原則以受贈財產為責任上限
尚未完成三讀公布
財政部於2026年1月22日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草案規劃:
擴大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
死亡前2年內受贈特定親屬財產者,就該受贈財產所占比例負擔遺產稅。
特定親屬包括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
受贈人的責任原則上以受贈財產為限。
其他繼承人原則上以實際遺產為限負責。
截至2026年7月22日至23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已排案審查多件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但公開進度仍顯示為委員會審查,尚未完成三讀與總統公布。
重要提醒
草案方向較接近「受贈人負擔其受贈財產增加的稅額」,但在正式立法公布前,不能直接當成現行法要求哥哥付款。
擬制遺產、民法第1148條之1、歸扣與特留分有什麼不同?
四種制度分別處理課稅、債務清償、應繼分平衡及最低繼承保障,不能混為一談。
| 制度 | 主要目的 | 適用重點 | 房屋會自動收回嗎? |
|---|---|---|---|
| 稅法擬制遺產 | 計算遺產稅 | 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 | 不會 |
| 民法第1148條之1 | 保護遺產債權人 | 繼承人死亡前2年受贈財產 | 不當然重新分產 |
| 民法第1173條歸扣 | 平衡應繼分 | 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種贈與 | 原則從應繼分扣除 |
| 特留分 | 保障最低繼承比例 | 遺贈或其他死因處分 | 依個案主張扣減 |
民法第1148條之1處理什麼?
這項規定主要避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將財產贈與繼承人,導致遺產債權人無法受償。
它處理的是債務清償責任,不等於其他兄弟姊妹可以直接把哥哥受贈的房屋拿回來分。
什麼是特種贈與歸扣?
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因下列原因受贈時,可能須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計算,再從其應繼分扣除:
結婚
分居或分家
營業或創業
除非贈與人明確表示不必歸扣。
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屬於歸扣。一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或節慶贈與,不能一概列入。
一般生前贈與會侵害特留分嗎?
一般已完成的普通生前贈與,不會只因其他繼承人取得較少,就當然成為特留分扣減標的。
但若屬:
特種贈與
死因贈與
遺囑遺贈
虛假買賣
通謀移轉
其他規避繼承的特殊法律安排
仍可能產生歸扣、扣減、撤銷或其他民事爭議。
生前贈與已繳贈與稅,還要再繳一次遺產稅嗎?
死亡前2年贈與被列入遺產時,已繳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可在法定限額內扣抵。
已繳贈與稅
已繳土地增值稅
法定利息
不得超過增加的遺產稅
須保留完稅證明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依第15條併入遺產課稅時,已繳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依法計算的利息,可自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該贈與財產併入後所增加的遺產稅額。
因此,不是簡單的「又繳一次完整稅金」。
申報時應準備:
贈與稅繳清證明。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贈與契約。
土地及房屋移轉資料。
國稅局原核定通知。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資料。
妹妹可以要求拿房的哥哥分擔遺產稅嗎?
不能只憑哥哥取得房屋,就直接認定哥哥依法必須分擔;須看法規、契約及其他民事請求權。
現行法尚無普遍明文
草案尚未生效
可檢查贈與契約
可檢查家庭協議
可能涉及行政與民事救濟
可能影響哥哥是否須分擔的因素包括:
贈與契約是否約定相關稅費由哥哥負擔。
家庭是否有財產分配或扶養協議。
哥哥是否書面承諾支付稅款。
贈與是否附有照顧父母的負擔。
國稅局能否拆分擬制遺產所增加的稅額。
是否有不當得利、契約或其他請求權。
修法是否已在案件適用時生效。
憲法判決意旨是否能在本案援用。
「誰取得利益,誰就一定繳稅」是目前修法的重要政策方向,但截至2026年7月30日,仍不能作為所有受贈子女案件的直接法律結論。
收到擬制遺產稅通知,家屬應怎麼處理?
先拆分一般遺產與擬制遺產增加的稅額,再確認申報、扣抵及行政救濟期限。
確認贈與日期
確認受贈人身分
確認拋棄繼承文件
要求稅額明細
檢查已繳稅款扣抵
留意復查期限
第一步:確認贈與是否在死亡前2年內
應查明:
贈與契約日期
土地及房屋移轉登記日期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關係
第二步:確認拋棄繼承是否合法完成
應取得:
法院准予備查通知
拋棄繼承聲請書副本
戶籍及繼承系統資料
通知後順位繼承人的證明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
第三步:要求國稅局說明計算
應釐清:
被繼承人實際遺產
擬制遺產價值
免稅額與扣除額
擬制遺產增加的稅額
已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扣抵
誰被列為納稅義務人
執行財產範圍
第四步:確認是否適用憲法判決意旨
若受贈人為配偶,113年憲判字第11號具有直接重要性。
若受贈人為子女,則應由專業人員評估能否以平等權、財產權及責任與利益不一致為理由提出行政救濟。
第五步:留意救濟期限
若對核定不服,通常須依稅單或核定通知記載期限申請復查;復查後仍不服,再循訴願及行政訴訟處理。
不要只在家庭內協商到期限經過,否則可能失去行政救濟機會。
父母生前過戶房屋,如何降低未來爭議?
完整的傳承規劃應同時安排財產、稅款、照顧責任及其他繼承人的補償。
比較贈與與繼承稅負
約定稅費負擔人
保存價款與贈與文件
安排其他子女補償
預留繳稅現金
定期檢查修法進度
建議在生前贈與前確認:
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贈與後2年內死亡的擬制遺產風險。
房屋由誰取得。
未來遺產稅由誰負擔。
受贈人是否須照顧父母。
其他子女是否獲得現金或其他財產。
是否需要遺囑或家庭財產協議。
是否保留足夠現金支付稅款與生活費。
以【高雄房仲林家勝】的個人觀察來看,房屋提前過戶雖能先完成產權安排,但不代表傳承問題已結束。若只處理房屋登記,沒有同步約定稅款、扶養責任及其他子女補償,往往會在父母過世後才出現最難處理的家族爭議。
常見問題FAQ
超過死亡前2年贈與,還會列入擬制遺產嗎?
原則上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死亡前2年擬制遺產規定。
仍須確認其他稅務
仍可能涉及歸扣
仍可能涉及債權人
仍可能有特留分爭議
超過2年只代表通常不依第15條併入遺產稅,並不代表所有民事及稅務問題都消失。
哥哥拋棄繼承後,房屋需要還回來嗎?
原則上不需要,拋棄繼承不會撤銷死亡前已完成的合法贈與。
房屋仍歸受贈人
除非贈與無效或遭撤銷
不會自動回到遺產
擬制遺產只影響課稅
如涉及通謀、詐欺、附負擔贈與或其他爭議,須另依民法判斷。
哥哥拋棄繼承後,房屋還會計入遺產稅嗎?
可能會,只要贈與發生在死亡前2年內且哥哥屬第15條特定親屬。
子女屬法定繼承人
拋棄不改變贈與日期
房屋可能併入遺產
所有權不會因此改變
第15條判斷的是贈與時間與親屬身分,不是受贈人之後有沒有拋棄繼承。
妹妹收到稅單,就一定要自己出錢嗎?
不一定,應先確認遺產可否繳稅、擬制遺產增加額及行政救濟空間。
稅單義務人須先確認
遺產本身可能可繳稅
已繳贈與稅可扣抵
家人可另行協議分擔
若對核定或責任範圍有疑義,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不宜直接忽略。
憲法判決已經規定所有受贈人自己繳稅嗎?
沒有,113年憲判字第11號明確處理的是受贈配偶案件。
子女案件未直接明文
判決理由仍可供主張
修法正在擴大適用
個案結果不能保證
現行子女案件仍處於法律及修法過渡階段。
2026年修法草案現在可以直接適用嗎?
不可以,截至2026年7月30日仍未完成三讀公布。
已進入立法院審查
尚非現行法律
不能直接要求哥哥繳稅
須持續追蹤修法
立法院公開資料顯示,相關草案於2026年7月22日至23日進行委員會審查,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結論:哥哥拿房、妹妹收稅單,必須拆成三個問題處理
這類案件不能只問「誰拿房,誰繳稅」。
應分別判斷:
房屋所有權歸誰。
房屋是否屬死亡前2年擬制遺產。
現行法下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擬制遺產增加多少稅額。
已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能否扣抵。
憲法判決是否適用。
家人間是否有分擔協議。
2026年修法是否已於案件適用時生效。
截至2026年7月30日,現行法仍可能出現受贈哥哥已拋棄繼承、其他未拋棄繼承的妹妹收到遺產稅通知的情況。財政部修法方向雖規劃改由受贈特定親屬按比例負擔,但尚未正式生效。
涉及房屋及高額稅負時,應儘快由律師、會計師及熟悉遺贈稅的地政士共同檢視,並在稅單所載期限內決定是否申請復查。
延伸閱讀
房屋收回自住後,房屋稅與地價稅會自動改回來嗎?
房屋完成贈與、繼承或用途變更後,可進一步了解自住稅率申請與恢復方式。房地持分是什麼?共有物處分、貸款與買賣注意事項
家族房屋傳承後形成共有時,可先了解持分、共有物處分及後續買賣限制。房屋買賣流程買方篇|看屋、貸款、簽約與交屋攻略
受贈或繼承房屋日後出售時,可先了解產權查核、貸款、簽約與交屋流程。高雄房屋買賣、出租與包租代管服務
有房屋傳承、出售、出租或產權整理需求,可查看完整服務內容。房地合一稅怎麼算?自住優惠與申報期限完整整理
整理出售房屋課稅所得、持有期間稅率及自住優惠。賣房流程有哪些?從委託、簽約到交屋一次了解
說明產權查核、稅費試算、過戶及交屋流程。重購退稅是什麼?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完整攻略
比較換屋時兩種退稅制度的資格及計算方式。
高雄房屋傳承與出售評估
有高雄買房、賣房、出租、包租代管或房屋管理相關問題,可先查看高雄房屋買賣、出租與包租代管服務,再洽詢【高雄房仲林家勝】。從物件評估、行銷曝光、帶看到後續管理,協助您整理合適方向。
聯絡電話:0927-073-916
資料參考與查詢日期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1條及第15條|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納稅義務人、稅款扣抵及擬制遺產說明。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日期:2024年10月28日|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稅負問題。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發布日期:2026年1月22日|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修法方向。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審議進度|會議日期:2026年7月22日至23日|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確認草案尚未完成立法。
司法院|拋棄繼承常見問答及聲請書狀|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3個月期限及法院辦理方式。
※本文提供一般性房地產、繼承與稅務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訴訟意見。涉及拋棄繼承、擬制遺產、特留分、歸扣及行政救濟時,應由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及主管稽徵機關依個案確認。
繼承、共有、持分、查封或抵押問題,通常不是單看價格就能處理,先把現況整理清楚再判斷下一步。
還不確定要賣、租或先了解?先看屋主服務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