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先看重點

父母死亡前2年內將房屋贈與子女,受贈子女之後即使拋棄繼…、哥哥先拿房又拋棄繼承,妹妹一定要繳遺產稅嗎、房屋已經過戶,為什麼還會列入遺產課稅、擬制遺產不代表房屋要拿回來重分。

父母死亡前兩年贈與房屋、拋棄繼承與擬制遺產稅說明

父母死亡前2年內將房屋贈與子女,受贈子女之後即使拋棄繼承,房屋仍可能被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房屋由誰取得、誰是法定納稅義務人,以及家人內部最後由誰負擔稅款,是三個不同問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沒有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受贈哥哥已合法拋棄繼承,他原則上不再以繼承人身分負擔遺產責任;但死亡前2年內受贈的房屋,仍可能依第15條列入「擬制遺產」。這確實可能造成哥哥取得房屋、妹妹卻收到遺產稅通知的情況。現行第6條仍將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列為法定納稅義務人。

本文資料更新日期為2026年7月30日。相關修法仍在立法院審查中,個案應以死亡時間、贈與日期、親屬身分及稅單內容判斷。

  • 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受贈財產可能列入遺產

  • 拋棄繼承:不會撤銷先前完成的贈與

  • 現行納稅義務人:依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等身分認定

  • 憲法判決:目前明確處理受贈配偶案件

  • 2026修法:截至7月30日仍未完成三讀施行

哥哥先拿房又拋棄繼承,妹妹一定要繳遺產稅嗎?

不一定全由妹妹負擔,但現行制度確實可能由未拋棄繼承的人先成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 先看有無遺囑執行人

  • 再看誰未拋棄繼承

  • 房屋可能屬擬制遺產

  • 哥哥不一定是現行納稅義務人

  • 家人內部分擔須另行判斷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順序為:

  1. 有遺囑執行人時,由遺囑執行人負責。

  2. 沒有遺囑執行人時,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負責。

  3.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時,由遺產管理人負責。

假設父親死亡前將房屋贈與哥哥,哥哥之後依法拋棄繼承,妹妹沒有拋棄,現行法下可能出現:

  • 哥哥保留先前受贈房屋。

  • 哥哥不再是父親遺產的繼承人。

  • 房屋因死亡前2年贈與而被併入遺產總額。

  • 妹妹因仍是繼承人而收到申報或繳稅通知。

但收到通知不代表最終一定須由妹妹個人財產全額負擔,也不代表哥哥完全沒有任何民事責任。仍須進一步確認:

  • 遺產本身有多少財產可繳稅。

  • 擬制遺產增加多少稅額。

  • 是否有已繳贈與稅可扣抵。

  • 是否適用憲法判決意旨。

  • 家族間是否有稅費分擔約定。

  • 修法是否已在案件核定前生效。

房屋已經過戶,為什麼還會列入遺產課稅?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稅法可能視為遺產並併入遺產總額。

  • 配偶

  • 各順序繼承人

  • 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 房屋不會自動回復原登記

  • 只影響遺產稅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對象的財產,於死亡時應視為遺產並併入遺產總額:

  1. 被繼承人的配偶。

  2. 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3. 前述繼承人的配偶。

所謂各順序繼承人,包括:

  • 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這項制度通常稱為【擬制遺產】。

擬制遺產不代表房屋要拿回來重分

必須區分:

問題法律結果
房屋所有權已合法贈與者,原則上仍屬受贈人
遺產稅計算可能把房屋價值併入遺產總額
民法遺產分割房屋不會因此自動成為可分割遺產
其他繼承人權利不當然取得該房屋持分

因此,「列入遺產稅」只是稅法上的計算方式,不代表哥哥的房屋會自動變成兄弟姊妹共有。

拋棄繼承可以把先前受贈房屋與相關稅負一起拋掉嗎?

不可以,拋棄繼承不會撤銷死亡前已經完成的贈與。

  • 拋棄的是繼承權

  • 不是撤銷贈與

  • 房屋原則上仍歸哥哥

  • 擬制遺產規定仍可能適用

  • 須在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依【民法第1174條】及司法院說明,繼承人應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哥哥合法拋棄繼承後:

  • 不再分配父親死亡時留下的遺產。

  • 原則上不以繼承人身分承受遺產債務。

  • 先前受贈房屋不會自動返還。

  • 房屋若符合死亡前2年贈與條件,仍可能列入擬制遺產。

  • 哥哥與父親的親屬身分不會消失。

簡單說:

拋棄繼承是放棄死亡後發生的繼承權,不是撤銷死亡前已完成的贈與。

113年憲判字第11號可以直接適用受贈哥哥嗎?

不能直接保證適用,該判決主文明確處理的是死亡前2年受贈的配偶。

  • 判決對象是受贈配偶

  • 不是所有受贈子女

  • 其他繼承人不應代配偶負擔

  • 立法機關須在2年內修法

  • 子女案件仍有法律不確定性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於2024年10月28日作成。判決指出,死亡前2年受贈人是被繼承人配偶時,如果由其他繼承人以所繼承遺產負擔配偶受贈財產所增加的遺產稅,可能違反平等權,並可能侵害財產權。憲法法庭要求立法機關在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完成檢討修正。

該案事實之一,是被繼承人將股票贈與配偶後死亡,配偶與其他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結果由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成為唯一繼承人,卻須負擔包含配偶受贈股票所增加的巨額遺產稅。

判決目前不能直接推論的事項

不能直接斷言:

  • 受贈子女拋棄繼承後,一律由受贈子女繳稅。

  • 其他繼承人一律不必負擔。

  • 國稅局一定不得向妹妹課稅。

  • 哥哥一定是法定納稅義務人。

原因是判決主文聚焦在「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間的不公平,尚未明文將同一處理方式普遍擴及所有受贈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但在子女案件中,納稅義務人仍可評估是否引用判決的平等權與財產權理由,循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能否成功,仍須看個案與法院判斷。

2026年遺產稅修法已經生效了嗎?

尚未生效;截至2026年7月30日,相關修正案仍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

  • 2026年1月財政部預告

  • 草案擴及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

  • 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額

  • 原則以受贈財產為責任上限

  • 尚未完成三讀公布

財政部於2026年1月22日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草案規劃:

  • 擴大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

  • 死亡前2年內受贈特定親屬財產者,就該受贈財產所占比例負擔遺產稅。

  • 特定親屬包括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

  • 受贈人的責任原則上以受贈財產為限。

  • 其他繼承人原則上以實際遺產為限負責。

截至2026年7月22日至23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已排案審查多件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但公開進度仍顯示為委員會審查,尚未完成三讀與總統公布。

重要提醒

草案方向較接近「受贈人負擔其受贈財產增加的稅額」,但在正式立法公布前,不能直接當成現行法要求哥哥付款。

擬制遺產、民法第1148條之1、歸扣與特留分有什麼不同?

四種制度分別處理課稅、債務清償、應繼分平衡及最低繼承保障,不能混為一談。

制度主要目的適用重點房屋會自動收回嗎?
稅法擬制遺產計算遺產稅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不會
民法第1148條之1保護遺產債權人繼承人死亡前2年受贈財產不當然重新分產
民法第1173條歸扣平衡應繼分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種贈與原則從應繼分扣除
特留分保障最低繼承比例遺贈或其他死因處分依個案主張扣減

民法第1148條之1處理什麼?

這項規定主要避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將財產贈與繼承人,導致遺產債權人無法受償。

它處理的是債務清償責任,不等於其他兄弟姊妹可以直接把哥哥受贈的房屋拿回來分。

什麼是特種贈與歸扣?

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因下列原因受贈時,可能須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計算,再從其應繼分扣除:

  • 結婚

  • 分居或分家

  • 營業或創業

除非贈與人明確表示不必歸扣。

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屬於歸扣。一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或節慶贈與,不能一概列入。

一般生前贈與會侵害特留分嗎?

一般已完成的普通生前贈與,不會只因其他繼承人取得較少,就當然成為特留分扣減標的。

但若屬:

  • 特種贈與

  • 死因贈與

  • 遺囑遺贈

  • 虛假買賣

  • 通謀移轉

  • 其他規避繼承的特殊法律安排

仍可能產生歸扣、扣減、撤銷或其他民事爭議。

生前贈與已繳贈與稅,還要再繳一次遺產稅嗎?

死亡前2年贈與被列入遺產時,已繳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可在法定限額內扣抵。

  • 已繳贈與稅

  • 已繳土地增值稅

  • 法定利息

  • 不得超過增加的遺產稅

  • 須保留完稅證明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依第15條併入遺產課稅時,已繳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依法計算的利息,可自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該贈與財產併入後所增加的遺產稅額。

因此,不是簡單的「又繳一次完整稅金」。

申報時應準備:

  1. 贈與稅繳清證明。

  2.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3. 贈與契約。

  4. 土地及房屋移轉資料。

  5. 國稅局原核定通知。

  6.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資料。

妹妹可以要求拿房的哥哥分擔遺產稅嗎?

不能只憑哥哥取得房屋,就直接認定哥哥依法必須分擔;須看法規、契約及其他民事請求權。

  • 現行法尚無普遍明文

  • 草案尚未生效

  • 可檢查贈與契約

  • 可檢查家庭協議

  • 可能涉及行政與民事救濟

可能影響哥哥是否須分擔的因素包括:

  • 贈與契約是否約定相關稅費由哥哥負擔。

  • 家庭是否有財產分配或扶養協議。

  • 哥哥是否書面承諾支付稅款。

  • 贈與是否附有照顧父母的負擔。

  • 國稅局能否拆分擬制遺產所增加的稅額。

  • 是否有不當得利、契約或其他請求權。

  • 修法是否已在案件適用時生效。

  • 憲法判決意旨是否能在本案援用。

「誰取得利益,誰就一定繳稅」是目前修法的重要政策方向,但截至2026年7月30日,仍不能作為所有受贈子女案件的直接法律結論。

收到擬制遺產稅通知,家屬應怎麼處理?

先拆分一般遺產與擬制遺產增加的稅額,再確認申報、扣抵及行政救濟期限。

  • 確認贈與日期

  • 確認受贈人身分

  • 確認拋棄繼承文件

  • 要求稅額明細

  • 檢查已繳稅款扣抵

  • 留意復查期限

第一步:確認贈與是否在死亡前2年內

應查明:

  • 贈與契約日期

  • 土地及房屋移轉登記日期

  •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 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關係

第二步:確認拋棄繼承是否合法完成

應取得:

  • 法院准予備查通知

  • 拋棄繼承聲請書副本

  • 戶籍及繼承系統資料

  • 通知後順位繼承人的證明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

第三步:要求國稅局說明計算

應釐清:

  • 被繼承人實際遺產

  • 擬制遺產價值

  • 免稅額與扣除額

  • 擬制遺產增加的稅額

  • 已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扣抵

  • 誰被列為納稅義務人

  • 執行財產範圍

第四步:確認是否適用憲法判決意旨

若受贈人為配偶,113年憲判字第11號具有直接重要性。

若受贈人為子女,則應由專業人員評估能否以平等權、財產權及責任與利益不一致為理由提出行政救濟。

第五步:留意救濟期限

若對核定不服,通常須依稅單或核定通知記載期限申請復查;復查後仍不服,再循訴願及行政訴訟處理。

不要只在家庭內協商到期限經過,否則可能失去行政救濟機會。

父母生前過戶房屋,如何降低未來爭議?

完整的傳承規劃應同時安排財產、稅款、照顧責任及其他繼承人的補償。

  • 比較贈與與繼承稅負

  • 約定稅費負擔人

  • 保存價款與贈與文件

  • 安排其他子女補償

  • 預留繳稅現金

  • 定期檢查修法進度

建議在生前贈與前確認:

  1. 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2. 贈與後2年內死亡的擬制遺產風險。

  3. 房屋由誰取得。

  4. 未來遺產稅由誰負擔。

  5. 受贈人是否須照顧父母。

  6. 其他子女是否獲得現金或其他財產。

  7. 是否需要遺囑或家庭財產協議。

  8. 是否保留足夠現金支付稅款與生活費。

以【高雄房仲林家勝】的個人觀察來看,房屋提前過戶雖能先完成產權安排,但不代表傳承問題已結束。若只處理房屋登記,沒有同步約定稅款、扶養責任及其他子女補償,往往會在父母過世後才出現最難處理的家族爭議。

常見問題FAQ

超過死亡前2年贈與,還會列入擬制遺產嗎?

原則上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死亡前2年擬制遺產規定。

  • 仍須確認其他稅務

  • 仍可能涉及歸扣

  • 仍可能涉及債權人

  • 仍可能有特留分爭議

超過2年只代表通常不依第15條併入遺產稅,並不代表所有民事及稅務問題都消失。

哥哥拋棄繼承後,房屋需要還回來嗎?

原則上不需要,拋棄繼承不會撤銷死亡前已完成的合法贈與。

  • 房屋仍歸受贈人

  • 除非贈與無效或遭撤銷

  • 不會自動回到遺產

  • 擬制遺產只影響課稅

如涉及通謀、詐欺、附負擔贈與或其他爭議,須另依民法判斷。

哥哥拋棄繼承後,房屋還會計入遺產稅嗎?

可能會,只要贈與發生在死亡前2年內且哥哥屬第15條特定親屬。

  • 子女屬法定繼承人

  • 拋棄不改變贈與日期

  • 房屋可能併入遺產

  • 所有權不會因此改變

第15條判斷的是贈與時間與親屬身分,不是受贈人之後有沒有拋棄繼承。

妹妹收到稅單,就一定要自己出錢嗎?

不一定,應先確認遺產可否繳稅、擬制遺產增加額及行政救濟空間。

  • 稅單義務人須先確認

  • 遺產本身可能可繳稅

  • 已繳贈與稅可扣抵

  • 家人可另行協議分擔

若對核定或責任範圍有疑義,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不宜直接忽略。

憲法判決已經規定所有受贈人自己繳稅嗎?

沒有,113年憲判字第11號明確處理的是受贈配偶案件。

  • 子女案件未直接明文

  • 判決理由仍可供主張

  • 修法正在擴大適用

  • 個案結果不能保證

現行子女案件仍處於法律及修法過渡階段。

2026年修法草案現在可以直接適用嗎?

不可以,截至2026年7月30日仍未完成三讀公布。

  • 已進入立法院審查

  • 尚非現行法律

  • 不能直接要求哥哥繳稅

  • 須持續追蹤修法

立法院公開資料顯示,相關草案於2026年7月22日至23日進行委員會審查,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結論:哥哥拿房、妹妹收稅單,必須拆成三個問題處理

這類案件不能只問「誰拿房,誰繳稅」。

應分別判斷:

  1. 房屋所有權歸誰。

  2. 房屋是否屬死亡前2年擬制遺產。

  3. 現行法下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4. 擬制遺產增加多少稅額。

  5. 已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能否扣抵。

  6. 憲法判決是否適用。

  7. 家人間是否有分擔協議。

  8. 2026年修法是否已於案件適用時生效。

截至2026年7月30日,現行法仍可能出現受贈哥哥已拋棄繼承、其他未拋棄繼承的妹妹收到遺產稅通知的情況。財政部修法方向雖規劃改由受贈特定親屬按比例負擔,但尚未正式生效。

涉及房屋及高額稅負時,應儘快由律師、會計師及熟悉遺贈稅的地政士共同檢視,並在稅單所載期限內決定是否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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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參考與查詢日期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1條及第15條|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納稅義務人、稅款扣抵及擬制遺產說明。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日期:2024年10月28日|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稅負問題。

  •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發布日期:2026年1月22日|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修法方向。

  •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審議進度|會議日期:2026年7月22日至23日|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確認草案尚未完成立法。

  • 司法院|拋棄繼承常見問答及聲請書狀|查詢日期:2026年7月30日|用於3個月期限及法院辦理方式。

※本文提供一般性房地產、繼承與稅務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訴訟意見。涉及拋棄繼承、擬制遺產、特留分、歸扣及行政救濟時,應由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及主管稽徵機關依個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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